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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大宁:创新办案模式,促成刑事和解
时间:2023-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打消双方顾虑,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使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真正成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五十铃栏板货车,超速行驶至大宁县葛榆线葛口村20米处时,与道路北侧路口驶出的驾驶雅迪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白某某相撞,造成白某某当场死亡。


经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超速行驶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负事故主要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新制度解开心结


2023年2月6日,大宁县公安局向我院提请审查逮捕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该案为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提审王某某及询问被害人家属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王某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意愿及能力,被害人家属也有达成刑事和解的想法。


双方未能达成谅解的顾虑在于王某某系大车司机,想要通过保险赔付后,剩余部分由自己赔偿,希望先拿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而被害人家属一方担心王某某在拿到谅解书后不能积极履行赔偿事宜。


为了积极回应王某某对拿到谅解书后从宽处罚的迫切需要,以及被害人家属对充分及时赔偿的现实要求,承办检察官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此案。


因本县内公证处对公账户尚未完全建立,我院通过与王某某及被害人家属联系,将16万保证金交由我院涉案款项专户代为保管,双方一致同意,后在王某某亲属代其将该笔款项交付后,承办检察官以此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逮捕决定。


新办案模式化解矛盾


2023年5月8日,大宁县公安局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卷材料,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害人家属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释法说理,详细说明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的目的和提取条件。


同时,积极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保险赔偿事宜,建议其先行将保险金赔付到位,使被害人家属感受到王某某的赔偿诚意,后被害人家属自愿出具了谅解书并同意检察机关依法从轻处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为保证办案质效彻底化解社会矛盾,我院积极探索“保证金提存+公开听证+人民监督”新型办案模式,于2023年5月30日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该案办理情况、保证金提存制度促成刑事和解及案件办理结果向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进行详细介绍,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我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我院此种新型办案模式表示肯定,认为我院依法适用该制度既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找准矛盾源头有效促成刑事和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会结束后,我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王某某赔偿的16万保证金也交由了被害人家属手中。


【典型意义】


保证金提存促和解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就赔偿数额存在巨大分歧,且互相不信任。


此种情况下,由于缺乏调处机制促成刑事和解,导致犯罪嫌疑人一方消极应对,被害人一方因得不到赔偿矛盾激化,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恰好可以有效解决此种困境。


通过保证金提存这剂“良药”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卸下“心理包袱”,心平气和达成刑事和解。


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促成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释法说理化矛盾


矛盾的产生基于双方的利益分配不均及缺乏信任基础等。本案中双方正是由于缺乏牢靠的信任基础不能化解矛盾。


为了促成刑事和解,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向各方详细讲解案件办理、法律适用及保证金提存制度,打消各方顾虑,增强彼此信任。


通过把法理讲清、事理讲明、情理讲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度”,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公开听证显公正


为了增加公开听证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我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多方人员参加听证会。


在多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可以就该案件的不同问题充分交换意见,积极听取各方代表意见,让案件的办理更加注重社会实效。同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多方参与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真正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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