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权威发布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2021年2月24日)
时间:2021-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2月24日在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次会议上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红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1343”工作思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和进步,继续保持全省第一方阵。

一、坚决贯彻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做到抗击疫情与检察办案“两不误”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全市检察机关快速响应,坚决贯彻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严格内部管理、落实防控措施、做好自身防控的同时,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抗击疫情统一行动。两级检察院共成立疫情防控志愿服务队18个,出动干警1300余人次,出动车辆570余台次,进驻农村、社区、企业、车站等疫情防控站点,协助开展应急值守、入户排查、出入登记、环境消杀等工作,并捐款捐物、缴纳特殊党费共计30万余元,在急难险重考验面前彰显了检察担当。

新冠疫情给检察办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使得提审犯罪嫌疑人、出庭支持公诉、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律师阅卷、会见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全市检察机关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使用网上办案平台,开展远程提讯、开庭、监所巡察3000余次,网络接访1000余人次,异地阅卷64次。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犯罪,办理涉疫犯罪案件11件13人,其中批捕3件3人,起诉7件8人,实现了检察办案不停摆、为民服务不离线。翼城县检察院从快办理了全省首例涉疫口罩诈骗案件;霍州市检察院以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办理了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

二、聚焦全市高质量高速度发展大局,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检察服务保障

坚持把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作为第一要务,不断促进履职尽责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深度融合,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

着力打好“扫黑除恶”收官战。2020年是为期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六清”“六建”工作部署,集中优势兵力,加班加点,合力攻坚,市、县两级检察长亲自挂帅、靠前指挥,推动了案件快速办理、按时清结。共起诉涉黑恶案件31件282人,依法甄别认定涉黑恶案件财产60亿余元,移送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40件,圆满完成积案和线索“双清零”任务。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陈兆平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着力推进“平安临汾”建设。以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临汾”为目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批捕628件892人,起诉1969件2859人。积极服务保障“靓城提质工程”,严厉打击阻挠工程建设的犯罪活动,依法办理了常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29件次,“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达到100%。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31件188人,发放救助资金141万余元。

着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开展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检察活动,设立企业法律服务站14个,发放服务企业法律手册1500余册,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35次。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办理侵害民营企业权益案件21件41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件2人。认真贯彻“少捕慎诉少羁押”的司法理念,依法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10名涉罪民营企业主及工作人员从宽处理。霍州市检察院对涉案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帮助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保住了300余名员工的就业。

三、坚守检察机关初心使命,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坚持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助力守好百姓“钱袋子”。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批捕47人,起诉72人。根据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办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29件35人。建立与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定期通报、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结合办案,提出防范金融风险检察建议23件。开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集中宣传活动,以案说法,警示广大群众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助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检察活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各类超市、药品经营场所、餐饮行业以及学校周边小吃、早餐店进行摸排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药品虚假宣传等案件18件,办理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案件18件,批捕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案件62件67人,起诉54件59人,发出检察建议267份,推动“四个最严”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助力保护“绿水青山”。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批捕11件14人,起诉61件73人,监督立案(撤案)9件9人。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修复治理土地289亩,疏通河道11.8公里,清除违法堆放固体废物及垃圾530万吨,关停和整治污染企业22家。大宁县检察院办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案被选送参加全国典型案例评选。

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全省率先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一站式”询问机制,实现市、县检察院“未检工作办公室”全覆盖,构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社会支持体系。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件80人,起诉55件126人。市、县两级检察院185名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巡讲315次,引入社会力量介入案件51件,开展帮教167人次。全面推行涉罪未成年人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不起诉4人,附条件不起诉22人。

四、积极参与“三零”单位创建活动,努力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坚持以化解矛盾、消除对抗、促进和谐为目标,实现检察职能与“三零”创建的无缝对接,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最大化。

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坚持应用尽用原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教育、引导、敦促犯罪嫌疑人走悔罪自新、从宽处理的道路,推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常态化,适用率由2019年的56.15 %提升至80.71%,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3.16%。对288名涉黑恶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瓦解黑恶势力、促进罪犯改造、更好回归社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稳步降低刑事案件“案—件比”。把降低“案—件比”作为评价执法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准,着力推动检警一体化。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实现对涉黑恶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全覆盖。2020年“案—件比”为1:1.26,同比下降39%,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使公平正义以更好更快的方式实现。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以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为目标,积极探索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监督相关单位纠错堵漏、建章立制,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2020年共制发检察建议934件,其中,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151件,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139件,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623件,其他类检察建议21件。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积极探索公开听证工作。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动问题解决,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以及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参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共对59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推动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彻底解决。霍州市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对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使当事人长达6年的冤屈得以昭雪。

五、提高法律监督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求极致的精神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35件,撤案90件,纠正漏捕95人,纠正漏诉5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78件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110件次,提出抗诉45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95人,监督纠正刑罚执行不当80人,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231件,纠正监外执行活动448人,纠正财产执行不当215件。开展“刑事挂案核查”专项活动,核查442件,清理292件。安泽县检察院对4起久侦不决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监督撤案。

做“强”民事行政检察。贯彻精准监督理念,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72件,提出、提请抗诉21件,息诉65件,依法支持起诉115件,帮助116名农民工追讨各类薪资300余万元。尧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监督案,入选最高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是全省首个入选案例。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共立案75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23件,发出确认违法通知书110份,督促行政机关收回罚没款、税款等费用2921万元,保护英烈设施20处。探索办理“等外”领域案件31件。与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与市生态环境局互派挂职干部,形成公益保护的合力,构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格局。

加大职务犯罪惩治力度。积极主动与监委沟通,实现了办案提前介入全覆盖。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3件102人,起诉61件90人,其中,原厅级干部3人,原处级干部8人,涉案金额2.2亿余元。依法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吉县公安局屯里派出所原所长杨某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六、坚持以政治建检为统领,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检察队伍

坚持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定位。抓党建,强队建,严管理,促规范,努力展现新时代临汾检察队伍建设新气象、新面貌。

旗帜鲜明讲政治。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不断夯实司法为民根基。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持之以恒抓党建。坚持以打造检察党建品牌为抓手,把支部建在部上,构建起“党组统揽、党委(党总支)指导、党支部主抓、党小组落实、党员参与”的党建工作新格局,推动支部建设得到落实、党员第一身份意识得到凸显、“一岗双责”得以强化,破解了检察队伍管理难题,为队伍建设注入了源头活水,形成了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17项重点业务工作进入全省第一方阵,11个集体、5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实现了党建与队建、业务的深度融合。

强基固本谋长远。建立市检察院领导班子定点联系、中层干部一线对口指导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靶向管理,激发了基层检察院内生动力。举办业务培训班、检察业务论坛,建立跟班学习和专项轮训制度,培训检察人员325人次。加快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年轻化建设,培养第二批“全科医生式”检察官59名,市检察院新提任部门负责人平均年龄下降8岁,干部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

“严”字当头抓管理。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坚决破除“四种错误心理”,严格执行“三条禁令”,定期向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印发提醒函,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积极开展“端正执法司法理念,改进执法司法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对基层检察院政治巡察“回头看”全覆盖,抓好省检察院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整改问题231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

七、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我们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下,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

一年来,我们认真落实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决议,主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案件办理情况。全市检察机关共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36次,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11次。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800余人次,办理代表建议、交办案件54件,做到了件件抓落实,事事有答复。深化检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637条,重要案件信息133条,公开法律文书2305份,邀请人民监督员112人次参与检察办案活动。加强检媒互动,讲好检察新故事,传播检察正能量。

各位代表,2020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根本在于市委的坚强领导,在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在于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法律监督的刚性不足、能力不强,三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全面、不协调、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四是作风建设仍存在薄弱环节、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1343”工作思路,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临汾经济社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法治产品。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政治意识,把握政治方向,提升政治能力,努力在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上下功夫。把讲政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

二是融入全市中心大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面把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自觉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检察工作,围绕市委工作部署,研究司法需求,强化精准服务,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巩固“扫黑除恶”成果、守护生态环境、做好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上,找准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发力点,持续推动“三零”单位创建,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临汾经济社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法治产品。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服务保障民生民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开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专项活动,克服“机械办案”思维,将情、理、法有机结合,把案件办成精品。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依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紧贴民生热点焦点,依法惩治涉众型犯罪、破坏环境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强化法律监督质效,做好“四大检察”工作。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持续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力度,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降低“案—件比”。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抓好民事裁判结果精准监督,持续推进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坚持促进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并重,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在案件办理中稳数量、调结构、提质效、拓领域,努力构建多方协同保护公益的工作新格局。

五是夯实检察发展根基,锻造过硬检察队伍。深化巩固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成果,加快完善检察官司法办案监督考核和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强化分层分类指导,深化联系帮扶机制,以配齐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推进年轻干部上下交流、实现“全科医生式”检察官培养全覆盖为抓手,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基本能力。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抓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真正做到严管厚爱,着力打造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履职,砥砺前行,为临汾高质量高速度发展作出检察机关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附件1:

 

报告中有关用语说明

 

1.17项重点业务工作进入全省第一方阵:2018年,市检察院党组提出“争创一流检察业绩,进入全省第一方阵”的工作目标。经过三年努力,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有17项重点业务工作在全省位居前三名:①监督公安机关立(撤)案件数,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纠正件次、监督率,监督“减假暂”执行不当件次,司法救助人数等6项工作全省第一;②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纠正件数,提起司法救助件数等2项工作全省第二;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纠正侦查活动违法件次,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人数,监督监外执行活动人数,监督财产刑执行采纳件数,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件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人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人数,司法救助率等9项工作全省第三。

2.“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项检察职能;“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3.“六清”“六建”:“六清”,指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伞网清除、行业清源;“六建”,指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4.惩罚性赔偿金: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或销售金额的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教育他人的目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为食品安全中最高民事惩罚赔偿标准,顾名思义,就是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的十倍予以赔偿。

5.“四个最严”: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部署开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6.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指为了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在专门“一站式”办案场所一次性完成案件询问、证据提取、医疗检查等工作,并联合团委、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同步开展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经济帮扶、就业帮助等综合救助工作。“一站式”机制意义重大,既可以避免反复、不当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次生伤害,又有利于实现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有力指控,同时,还能达到对未成年被害人全面、有效保护和救助的目标。

7.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并根据考察期期间悔罪表现决定是否起诉的刑事制度。该项制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9.“案—件比”: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案”数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因退查、延期等因素所产生的“件”数之间的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具体地讲,“案”指的是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件”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各项具体业务活动,除了作为基准“案”的审查起诉本身,目前包括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不)捕申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不诉复议、不诉复核、不服不起诉申诉等8项业务活动作为“件”数。有效降低“案—件比”,可以达到程序优化、诉讼便捷、效率提升的效果。

10、诉累:指多次诉讼造成当事人在时间、精力和经济等方面负担的增加,是司法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

11.刑事挂案: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虽未采取强制措施,但超过两年未移送审查起诉,或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或撤销案件。

12.公益诉讼“等外”领域: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四大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等外”领域,就是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13.“全科医生式”检察官: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需要,2018年5月,市检察院开始推行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此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司法资源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经市检察院研究决定,2018年8月,吉县检察院率先开展“全科医生式”检察官培养工作,并于2019年7月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旨在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强、道德素养高、业务素质精、一专多能的新时代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检察官“引导侦查、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出庭公诉、释法说理、现代科技运用”等六种工作能力。截至2020年12月,全市共评选出59名“全科医生式”检察官,该经验做法为全国首创。

14.“四种错误心理”“三条禁令”:“四种错误心理”,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普遍存在的“一阵风”心理、“温水煮青蛙”心理、侥幸心理和“看客”心理;“三条禁令”,指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大操大办红白喜事。这是市检察院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临汾检察队伍实际,在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中提出的具体抓手。

15.“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报告中典型案例说明

 

1.翼城县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涉疫口罩诈骗案:2020年2月14日,翼城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虚假出售口罩网络电信诈骗案,3日内依法将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袁某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经审查,2月9日至11日,袁某在微信上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远在江苏的被害人看到后,信以为真,联系袁某并打款近3万元购买口罩,结果只收到三包卫生纸。

2.霍州市检察院利用远程办案平台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2020年疫情期间,霍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办案新模式,于2月4日在全省第一家采取检察官、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三方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顺利完成了对12名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工作,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疫情防控和日常检察工作同步运行。该做法被《检察日报》刊登。

3.市检察院办理的陈兆平等5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此案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该组织以陈兆平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自2012年以来,以兆盛房地产公司和兆盛建筑公司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入侵住宅和虚开增值税等犯罪,在长治市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省检察院的支持下,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引导侦查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成员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审查八百余册案卷。长达半个月的庭审期间,检察长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陈兆平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4.霍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案:霍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民营企业家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中,考虑到李某某是当地知名企业某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第一时间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李某某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和依法不起诉决定。随后李某某消除顾虑投入到企业复工复产中,保住了300余个就业岗位。

5.大宁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案:2020年7月中旬,大宁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地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污染环境问题严重。7月23日,依法向大宁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农药使用人限期清除农药废弃包装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回收义务。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专项工作。大宁县政府结合整改情况,出台了《大宁县废弃农药包装物、农膜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办法》,有效减少了废弃农药包装物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保护了公众健康。

6.霍州市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案:2014年6月,赵某某与母亲、二哥还有三个孩子在家中吃饭,赵某某二哥的小舅子宋某来到家中,因其姐姐与赵某某二哥的婚姻纠纷与赵家人发生争吵,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剔骨刀将赵某某母亲及二哥捅伤,赵某某打落宋某剔骨刀后,捡刀向宋某背部捅了一刀。打斗过程致赵某某二哥死亡、母亲轻伤,宋某重伤。宋某因故意杀人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霍州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捕逮捕,公安机关为赵某某取保候审后,此案一直滞留侦查阶段。2020年5月,赵某以其系正当防卫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霍州市检察院反复核实案发经过,全面分析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性和必要性,在公开听证基础上,经检委会讨论,依法认定赵某某系正当防卫,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正式撤案。

7.尧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监督案:2020年7月,尧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监督案,入选最高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为全省首例。尧都区检察院在依法受理某牧业公司提出的申请执行监督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对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尧都区查封的房产已足以清偿20万元借款,尧都区法院将张某某列入失信人名单违反法律规定,在向尧都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尧都区法院将张某某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有力维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8.市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徇私枉法案:市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吉县公安局屯里派出所原所长杨某某在办理潘某故意伤害兰某致轻伤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遂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杨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该案系临汾检察机关自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查办的首起判处实刑的职务犯罪案例。

 
网上服务
网上举报
控告申诉
案件信息公开
律师预约
检察长信箱
检察长接访预约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互动平台
临汾检察微博二维码
临汾检察微博二维码
临汾检察今日头条
临汾检察今日头条
临汾检察微信二维码
临汾检察微信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大街

邮编:041000 电话:0357-2992012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