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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大宁:法律有尺度 司法有温度
时间:2023-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近日,大宁县人民检察院对4起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郝晶晶主持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开展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参加。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涉及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重点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认真履责,对一起案件提出了可以听取涉案企业意见,努力做到维护“营商环境”的建议,案件当事人现场回答了问询,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深刻检讨。





经评议,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的意见。表示此次公开听证起到了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作用。



下一步,大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把案件公开听证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重点工作来抓,以“案结事了、事心双解”为目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

检察官提醒: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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