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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6-03-18  作者:  新闻来源: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根据省院《关于组织开展对涉及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专题调研的通知》,我院公诉科对2012年以来办理的涉及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整体分析,剖析了此类案件的案发原因,提出了建议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涉及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今,我院公诉科共办理涉及公共安全犯罪案件8182人,其中,交通肇事案件5959人,危险驾驶案件99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件910人,危险物品肇事案件44人。依法提起公诉7172人,依法决定不起诉1010人。

  二、涉及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案发原因

  (一)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证驾驶。有些驾驶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未获得驾驶证,觉得有经验或出于好奇驾车,从而酿造悲剧。如2014年办理的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未取得驾驶证的加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行驶途中由于处置不当,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重伤的交通事故。

  2.超速驾驶。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如2015年办理的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曹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行驶途中,由于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郑某某撞倒后致其当场死亡。

  3.“病车”上路。有些驾驶员明知所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规定,仍然驾车上路,因而造成事故。如2015年办理的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陈某某明知其驾驶的三轮车不符合安全规定,仍然驾驶该车上路,最终导致将被害人崔某某撞死的交通事故。

  4.驾驶员经验不足。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如2014年办理的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潘某某驾驶面包车在行驶途中,由于驾驶经验不足,车辆未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都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都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车人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造成危险驾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在日常的生活中,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意识不强,并且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性,由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多数是农民和无业人员,部分群众对此并不知情,仍认为只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本不构成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司机侥幸心理的滋长,造成醉酒驾车的恶习难以消除。如2015年办理的董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董某某在下午吃饭时喝了几瓶啤酒后,在感觉头晕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驾驶面包车上路后,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受伤的交通肇事。 

  2.劝酒等风俗习惯是引发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请客者想出各种办法劝酒,使得醉驾成可能。特别是青年人缺乏自我约束力,酒后逞强心理重,使得中青年成为危险驾驶的主要群体。如2015年办理的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王某某中午在亲戚家参加宴席时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骑着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与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挂擦,导致其受伤。

  (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危险物品肇事的原因主要是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进行冒险作业。多数安全事故本可避免,但事故责任人在工程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导致事故发生。如2015年办理的柴某某等危险物品肇事一案,柴某某等人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站提供燃气,在卸气过程中,因卸车连接液相管破裂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17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若柴某某等人能够严格审查液化气站的经营资质,在卸气时严格检查连接部件,则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三、针对涉及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提出的建议

  (一)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案发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要重点加强对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了解,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自觉抵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可通过新闻报道、电台、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报道,以血的教训来引起人们对交通法规的重视,让驾驶人员认识到按章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从而使他们不断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2.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交警部门要严格把好考试关、年审关,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滥发驾驶证现象,堵塞“马路杀手”产生的源头。要加强对车辆的审验,对超期服役超速、超载车辆要依法处理。要重视对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立完善预防交通事故责任管理体系、源头管理体系、路面防控体系、安全隐患排除整改体系,逐步形成科学高效的交通事故防范系统。

   3.进一步加强公路及交通设施建设。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路况。针对十字路口与岔道路口车辆与行人、车辆与车辆之间交会增多的现象,有关部门可考虑增设减速板、红绿灯、警示牌等设施,清理、拆除有碍行驶视野的房屋、树木,提高车辆通行质量。

   4.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因无证驾车、超速行驶、违章载物载人等各种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肇事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多次违章的驾驶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如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

  (二)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案发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公检法对危险驾驶案件联动快办机制。针对危险驾驶情况普遍性、多发性的特点,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快速、准确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动机制,例如要求负责案件办理的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案件快速办理通道,各部门在短时间内完成醉驾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审理、宣判和送达工作,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快侦、快审、快诉、快判的机制,切实提高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有效打击和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维护公共秩序的安全与和谐。

  2.严格执勤执法,形成严管常态化。由于醉驾司机被发现查处的几率小,导致一些司机存有侥幸心理,醉驾入刑之后,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于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对醉酒驾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以此促使司机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

  (三)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案发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使企业、施工队伍负责人、具体操作人员都不断增强安全意识,积极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同时,明确安全生产、作业的责任,从而在案发以后能够及时、准确找到相关责任人员并依法予以惩处,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明确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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