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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用银行存款挂失解挂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套取资金的成因特征及对策
时间:2015-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刘淑红

  摘要:目前,利用存单挂失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因存款挂失引起的经济纠纷常见诸于报端。我们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防范风险,消除隐患。

  关键词:银行存款   解挂   民间借贷   套取资金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方便了微小企业个体商户,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现代金融理论认为,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金融结构和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然而不容置疑的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的诸多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存款人和借款人利用银行挂失、解挂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套取银行资金的新情况、新问题便很突出。

  案例:张三因经营需要资金,欲向银行贷款但无法抵押、质押;欲向李四借贷,李四某怕不能偿还,不直接贷给张三。双方商定,由李四将钱存入银行,由张三通过挂失、解挂的方式取出使用。在李四向银行存款前,张三已向李某支付定金和约定借期的利息。只要张三能够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可以延续,直至还本付息,借贷关系终止。若张三不能偿还本息,李四便以对挂失、解挂不知情为由,向银行主张权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笔者试对上述此类案例发生的主客观因素、法律特征及形成原因及对策做一粗浅分析。

  一、此类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

  主观上,首先,借贷双方都有套取银行存款降低自身资金风险的故意,且都为达到套取的目的而积极制造或创造条件;其次,借贷双方对于银行工作流程有一定了解。

  客观上,首先是借贷双方对于利用挂失解挂方式套取银行存款事先已达成共识;其次是借贷双方利用银行在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身份证排查不够严格的漏洞,李代桃僵顺利挂失、解挂取走存款;三是借贷双方串通,很容易便可由张三冒充李四,使用电话挂失通过身份证手机验证;四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内应或疏忽。此类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大困素就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内应,如果没有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内应,一般很难完成。另一因素是在柜员办理业务多放松警惕等情况下,使假证或非本人持证等蒙混过关。五是银行内部管理有漏洞,且对于自己的免责证明力较弱。例如对员工管理要求不够严格、摄像头不够清晰或损坏未及时更坏等。

  二、此类案件运作方式的特征

  (一)双重合同。存款人以双重身份与两个不同民事主体成立了两个合同:一个是与银行之间的存储合同,一个是存款人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

  (二)双份利息收益。存款人可以从银行获得一份利息,同时向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获得约定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

  (三)预收定金和利息。存款人在银行存款前,已经开始履行民间借贷协议,收到了借款人(有时通过中间人)给付的定金和约定借期的利息。若借款到期,可再续交利息,最后还本,终止合同。

  (四)一张“保单”,告倒银行。存款人向银行存款,便签订了一张“保险单”。一旦“体外循环”的民间借款不能偿还,存款人便以“不知挂失”、“存款被他人冒领”为由向银行主张权利。因为存单存折是一种债权凭证,只要储户持真实的存单、存折要求储蓄机构支付,储蓄机构举不出免责的证据来,就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委托挂失,取出存款。办理手续时,一般由本人开户存款。但是,由于这笔存款需要“体外循环”,即给他人放贷,所以存款必须尽快取出,这是“定制”。若款取不出来,民间借贷合同就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解除合同,出借人向借款人返还定金、利息及赔偿损失的后果。

  (六)追究银行责任,订立“攻守同盟”。“双重合同”的核心利益是,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存款人有理由向银行追责。一些案例表明,相关参与人(存款人、借款人、中间人)会约定以下口径:一是存款人不知存款挂失和被“冒领”;二是存款人未委托他人办理挂失、解挂手续;三是存款人未向任何人提供身份证明、存款种类、金额、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四是称银行工作人员盗取并提供了相关信息,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首先是借贷双方的相互约束力弱、不信任因素较多。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其次,民间借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大量借款不能偿还的情形,如:借款人死亡,借款方因疾病、意外事故造成严重困难或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偿还;借款人恶意欠款躲避债务等。有些案件虽经仲栽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但因多种原因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空裁空判。

  第三,借款人的不良信誉,贷款呆滞、资金损失的风险,使出借人不愿把钱直接贷给借款人,于是便出现了存款人和借款人利用银行挂失、解挂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骗取银行存款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根据银行的工作流程规定,“通过书面挂失的存折,只有凭挂失申请书、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存折才能解挂。储户没有在银行办理解挂的情况下,银行有义务保护好原告的储蓄金额。”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由于自己的疏忽或故意,在非本人办理挂失解挂的情况下支付了存款,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要求银行按照流程的规定赔偿储户损失便在情理之中了。

  四、对策

  目前,利用存单挂失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我们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防范风险,消除隐患。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选编案例,以案说法,扩大宣传,讲求实效。 

  近年来,因存款挂失引起的经济纠纷常见诸于报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办理挂失的程序和条件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又常有一种倾向对银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往往使银行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合理规避存款挂失中的操作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二)要强化管理与监督,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奖惩制度,追究违规操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作为本文中所讲“双重合同”的主体,存款人不能也不敢亲自去办理手续。因为若本人亲自去挂失、解挂、办理新的存款凭证,就会在银行的监控、签字等相关资料上留下证据,证明存款由存款人支取,未被他人冒领。如是,只要金融机构强化管理与监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操作,当民间借贷的借款不能归还时,存款人就无法向银行主张权利,银行会有证据免除赔偿责任。

  注意区别挂失和“提前支取”。挂失与提前支取有一定的联系,有些情况下发生挂失诈骗,往往源于挂失申请人通过挂失来达到提前支取的目的。根据监管法规的规定,存款人办理挂失7天后就可办理“提前支取”。银行为了避免存款被骗取,操作人员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单挂失”的真实性背景下,应该谨慎对待提前支取。提前支取应该坚持遵循相关规定的手续。

  (三)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框架下,完善有关挂失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对口头挂、电函挂、密码挂、书挂、书密挂、解挂、挂失补单、代理挂失(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存款挂失、死亡者、严重疾病者存款的挂失)、授权代理、挂失登记资料的管理等作出书面规定,严格监督落实。

  谨慎对待他人代办挂失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肯定了他人代办挂失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值得注意的是,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在操作代办挂失手续时,不仅要审核储户本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储户、代理人照片等身份信息),而且需要审查有无委托关系。这些审查环节上,如果银行存在操作上的疏忽,未能审核出有关证件的真伪,则可能发生银行承受有关风险的问题。

  (四)要利用现代管理技术,通过录音、监控、摄像、资料联网等方式,全方位监督挂失业务。

  (五)运用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

  应加强各部门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政策规范的对接统一,改变政府有关民间借贷政策缺乏连续性和一致性的问题。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储蓄和借贷业务安全、高效、规范,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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