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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2011年至2012年涉农征地拆迁领域预防调查报告
时间:2015-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的不断增加,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数量的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村官”贪污农民土地补偿款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这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思考。为扎实做好涉农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今年5月以来,侯马市检察院结合区域特点,制定调查方案,深入市财政局、农工委、农业局以及三乡20余村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听汇报、查台帐、召开座谈会和实地勘察等方式调查摸底,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一、该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2011年至2012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8人。分析这些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犯罪性质看,罪名较为集中。我院查办的发生在土地征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为贪污案。

  (二)从犯罪手段和易发环节看,手段相对简单,作案的环节具有鲜明的职业特色。贪污的手段往往都是采取套取、造假虚增土地赔偿款后进行私分,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土地赔偿款的发放和管理上,贪污的对象基本上是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赔偿款。

  (三)从犯罪主体看,主要集中于“村官”。“村官”又以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主,他们把项目落地作为发财的千载难逢机会,往往被利益冲昏头脑,盯上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这块“唐僧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想方设法在土地征迁赔偿款中分得“一杯羹”。

  (四)从犯罪主体年龄结构及文化程度上看,普遍年龄偏大且文化程度较低。我院所立的38人案件中,50岁以上有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3%;年龄最大的达72岁,最小的也达37岁。在所办案件中犯罪主体最高文化程度为初中,而且仅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7%;其余的全部为小学文化。可见,此类犯罪主体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五)从犯罪危害性看,影响恶劣。此类案件因为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它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的甚至引起群众阻挠施工,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剖析

  (一)主观因素

  从犯罪的主观原因看,信念缺失、特权思想、失衡心态、侥幸心理的共同影响,致使农村土地征迁补偿中职务犯罪频频发生。

  1、信念缺失。纵观古今中外名人成功之道路,横看“前腐后继”的无数贪官沉沦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生如屋,信念是柱;柱折屋塌,柱坚屋固。信念缺失,是村官们导致犯罪的主要因素。如王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曾说:现在的“村官”越来越没“意思”,经常有人来查,吃不敢吃,喝不敢喝,拿不敢拿,要也不敢要。在他的眼中,吃拿卡要就是当官的“意思”,就是当官的信念,就是当官的支撑。王某的信念正是在这种“意思”的支配下,把手伸到了该村的征地补偿款中,使自己的人生之路没了“意思”。

  2、特权思想。村支书、村主任等人员手中握有人、财、物等实权,多以农村“土皇帝”自居,特权思想十分严重,他们把手中的权力当成可供出售的商品,当成谋私致富的工具,想方设法运用权力为个人在土地征迁补偿中捞取好处。从当前我院查办的案件来看,这些村支书、村主任在巨大的诱惑面前为了个人利益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不惜上下勾结、沆瀣一气、侵吞公款。

  3、失衡心态。当前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频繁,涉及的资金量也逐年增加,村干部手中权力也不断扩大,在付出较多、回报较少的不平衡心理支配下,不能抵御金钱诱惑,形成职务犯罪隐患。被查处的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很多人都认为自己常年处于农村基层第一线,工作十分艰苦但经济待遇却较为低下,在拆迁户获得巨额补偿时,他们普遍产生了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想法,心态失衡之下,经不起腐朽生活方式的引诱,盲目地追求高消费,于是把手伸向土地征用补偿款,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4、侥幸心理。一是法制意识淡薄,对自身身份定位不准。很多村干部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文化水平相对偏低。他们不知道村官有时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心怀犯了事最多不干了的想法,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涉案人员中,张某便是其中一位,当检察官对他讯问结束后,他态度很诚恳地说:“我知道错了,我把钱退了,哪怕是你们再罚一点,我也认,这总行了吧”。他根本没有把贪污土地补偿款当做是犯罪。还有的人认为侵吞土地补偿款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对罪与非罪的混淆不清认识,导致他们作案往往不计后果随心所欲。二是部分村干部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有大型建设项目在其村中落户时,他认为这是非常难得的机遇。“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于是就“靠山吃山”,能“捞”则“捞”,把权力当作了享受生活、潇洒人生的“魔杖”。李某就是个代表。当高铁要从其村中经过时,他心中暗喜,“机会”终于来了。他把自己的发财之路规划为“三步走”。一是设卡,以压坏村中道路为名,阻拦高铁拉料之车,不让其通过。二是谈判。为了不误工程进度,侯马段高铁项目部负责人积极与其谈判,并赔付压坏道路之损失。三是漂白。得到赔偿款后,他花很少的一部分钱对道路进行维修,而后开足额的票据,将赔偿款贪污。想法很美。可没想到结果却很悔。

  (二)客观因素

  第一,权力太过集中,监督严重缺位。

  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支农、惠农投入逐年增加,村干部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力日趋扩大,其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的具体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太过集中。毋庸置疑,对这些人员应该加强监督,但实际情况是对于这类人的监督严重缺位。从我国目前的体制来看,监督最有效的形式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作为村一级组织的上级单位,乡镇应当对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但是乡镇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对村上的经济来源无法完全掌握,对村上的开支是否合理无法监督到位,使部分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农村工作越来越难做,如果脱离村干部或者得不到村干部的支持更是寸步难行。由此,对于村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个别乡镇怕影响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而不愿抓,发现问题能拖则拖,能保则保,结果使得这些村干部有恃无恐。

  第二,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

  目前,虽然农村普遍实行了“村账乡(镇)管”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村财务管理的作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但是,我们发现,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村级报账员业务不熟,素质偏低,而且与村官属于隶属关系,对于村中的开支,只有听从,无从监督。如王某所在村规定:招待费的报销单据后必须附饭店的菜单,注明吃的什么菜,喝的什么酒,抽的什么烟等等,菜单上还要有村领导的签字,可以说是比较具体了。但这难不住王某,他在饭店要了一本菜单,晚上没事时,他在一旁报菜名,妻子在一边开菜单,而后,王某在菜单上签字,然后再找会计报销,从该村土地补偿款中贪污2万余元。可谓夫妻合作,“一条龙”作业;二是乡镇审核流于形式。乡镇的审核,只限于项目是否合格,票据是否正规。如李某所在村要求修路,经管站认为符合开支要求,便按预算要求从该村土地补偿款中拨付6万余元,至于这6万余元花到什么地方了,怎么花的,经管站却无人监督,他们只管票据是不是工程票,是不是正规票,成了名副其实的走帐员,审票员。

  第三,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使用及支出等与农民政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当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实践中,我市大多数村也都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但有的村敷衍了事,公开项目不齐全,公开内容不具体,有的村公开内容虚假、公开时间随意,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给有想法的村官犯罪创造了条件。如张某,对于该村的征地补偿方案,他准备了两套班子,公示的是真实的,而上报的却是假的。对于上报中虚报的那部分需要农户签字的,他一人分几种笔体进行签字,真可谓用心良苦。再如,王某所在村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照相,并把公示的相片报上级机关,可上有政策,他下有对策,他趁村中公示牌前无人时,迅速把公示内容贴到公示栏内并照相,照相结束后,立即撕下公示内容。这样便算公示结束了。由此可见,“公示墙”成了“糊弄墙”。

  第四,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无从监督。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也是导致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部分村官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来就知之不多,加上法律政策宣传又不到位,所以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很多村民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无从了解,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更不用说进行监督。有的补偿标准没有公开致使村民无法清楚应补偿的具体数额,他们的监督更无从谈起。从而导致村干部集体贪污土地补偿款屡屡得逞。

  第五,刑罚处罚偏轻,惩罚力度不够。

  总结农村征迁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可以归纳出很多,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也有打击不力的问题。惩治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惩治力度不大,必然起不到遏制犯罪的应有作用。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量刑普遍不重,缓、管、免居多,不仅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严,还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助长了“村官”的霸道作风和腐败行为。

  三、预防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涉农土地征迁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频频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值得关注的问题,必须多管齐下予以根治,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要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涉农土地征迁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涉农土地征迁领域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最根本还是主观世界发生了变化。因此,宣传教育必不可少,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着重解决封建特权思想,充分认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提高为农村基层群众服务的自觉性。通过教育解决理想信念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第二是要加强道德教育。通过道德教育使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土地征迁工作人员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抵制各种侵蚀和诱惑。第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制宣传促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增强干部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通过警示教育,采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权力制衡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运行。

  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责,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的形式进行调查,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在哪个环节一查到底,真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落到实处。

  第一是要拓宽监督渠道,实行村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大力加强土地征迁各环节的村务公开制度建设,以公开促公正。如在征地工作中实行法律政策公告制、征地补偿情况公开制、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公布制等一系列制度,让村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增强公务活动的透明度,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二是要强化权力制约,建立管控机制。在土地征迁过程中,要通过不同部门、岗位的相互制约从而达到遏制权力的滥用。如:在清点确认被征用的土地、建筑物及果树时,补偿中所有能丈量、清点的必须实地丈量、清点,补偿户户主必须到场辨别,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户主当场签字。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必须经指挥部、村委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办理专门银行帐户,补偿户凭个人身份证到银行领取本人活期存折。第三是要加强跟踪检查,完善监督机制。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征地补偿款发放手续健全、及时到位。

  (三)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减少犯罪空间。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则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建立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是预防、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前提条件。

  第一是完善村级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上级部门应采取措施适当提高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福利待遇,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协调相关部门鼓励、引导大学生村官尽快熟悉农村情况,提高他们的农村管理水平。制定出规章制度明确村级基层组织的管理范围,规范村级基层组织的管理权限,增强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责任意识。第二是健全涉农土地征迁制度。针对目前涉农土地征迁政策、法规不尽完善和具体的情况下,上级部门应尽快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对征迁程序、土地级别、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出全面、详细和操作性强的规定,以便在实际征迁工作中能有归可循、有法可依。为农村征地补偿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第三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重大开支的财务审批要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必要时应交付村民大会讨论。建立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对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用虚假数据公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涉农土地征迁补偿款要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查。

  (四)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营造廉洁氛围。

  查处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是震慑犯罪分子的有力手段,而预防涉农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发生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所以我们必须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倡廉方针,在村级基层组织营造一个风正气顺、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

  第一是加强举报宣传,拓展案源渠道。要深入农村基层、深入工程建设第一线进行举报宣传,走群众路线,主动出击,走乡串户,拓展案源渠道获取案件线索。第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农村干部侵犯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无论从其主观恶性程度,还是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来讲,都理应重罚。要加大惩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用刑罚的严厉性震慑人,从而更有效地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第三是坚持打防结合,强调预防为先。打击和预防是两种不同的手段,其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针对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进行重点预防,发现存在职务犯罪的苗头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把职务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尽量减少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刘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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