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隰县检察院对某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回头看”,通过登录互联网站查询,显示公开内容均已按照整改标准落实,对涉及的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实现了加密处理全覆盖,有效推动政务公开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2023年7月,隰县检察院在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线索摸排时发现,在某网站通知公告栏中,隰县某职能部门公示了2022年至2023年期间多个小额信贷到户贴息项目受益人员的名单。其中,有一部分公开的内容清晰载明了全县7个乡镇39人的姓名、银行存款账号、具体地址、补贴金额以及用途明细等个人敏感信息,均未进行任何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存在泄漏个人信息的重大隐患。
检察官履职
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该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尽快对已公示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本案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及时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职能部门立刻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对已公开公示的全部信息进行梳理排查,涉及的公民个人敏感信息采取点对点的去标识及隐匿化举措进行处理;已超过公示期限的信息,立即从网站上依法撤除;对拟公示的公民个人信息,也一律采取加密处理,严格依法进行公示。此外,该职能部门还及时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整改前
整改后
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中,积极与该职能部门共商解决方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履职,既保证职能部门全面展示其工作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又兼顾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司法理念,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 察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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